LCOUNCIL《法务视界》130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新规解读
LCOUNCIL调研:
随着我国广告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广告形式日益多样化,广告传播渠道不断拓展,广告内容也愈发复杂。在此背景下,广告监管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与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应运而生,为广告执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操作指引。
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复杂性主要源于广告本身的特征。广告行为涉及的主体类型众多,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其中,广告经营者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广告代理商、广告制作商、广告设计商等。此外,在互联网广告领域,还存在互联网广告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些主体在地域分布上可能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广告内容存在违法问题,确定管辖权就会变得复杂。广告的地域范围可能非常广泛,同一广告可能流向全国多个地方,从而导致多个地方的监管部门可能都有管辖权,尤其是在投诉举报较多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多个监管部门的同时管辖。
由于广告行为的复杂性和现行广告管辖规定的相对粗放现状,导致在实践中广告监管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广告行为形态多样,一些广告的连接点众多,如果没有细化的规定,仅依据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可能会导致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都有权管辖。特别是对于一些快销品、零售业,尤其是商品销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企业,涉及包装或产品手册等情况时,可能会面临全国各地都有管辖权的现状。各地监管尺度或对广告法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可能不同,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基于这些背景,市场监管总局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该指南主要针对广告监管执法中管辖不明或有待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按照文件性质,该指南属于申请公开的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并未主动公开。如果有需要,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公开。目前,该指南的具体内容在网上也有流传。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昭旺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新规解读”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新修《网络安全法》解读与企业合规应对
LCOUNCIL调研:
《网络安全法》自2015年草案提出、2016年颁布、2017年生效以来,已经过去了十年时间。在这十年间,虽然法律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健全,处罚力度不足。相比之下,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处罚力度明显更高,甚至可以达到数千万元的量级。这使得《网络安全法》在处罚力度上相对薄弱。
此外,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在2021年相继出台,如何实现《网络安全法》与其他法规的有效衔接成为了一个问题。一些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网络安全法》来管辖,还是由其他专门法规来监管,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和模糊地带。因此,在此次修订《网络安全法》时,需要明确哪些职责应由《网络安全法》来管理,哪些应由其他法规来规范。
技术发展也为《网络安全法》的修订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网络安全法》出台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尚未达到如今蓬勃发展的程度,对于这些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当时很难进行准确预见和全面规范。
2025年10月28日,新修《网络安全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不仅对法律条款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还针对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新挑战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总的来说,法律修订的重点包括:一是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规定;二是优化处罚梯度和结果,增加不同处罚层级,强化处罚力度;三是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通过提高处罚力度实现更严格的保护;四是明确违法所得的罚没和罚款,值得企业关注;五是优化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刑法》《数据安全法》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六是扩大法律的域外效力,对境外破坏我国网络安全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以冻结财产或采取必要制裁措施,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环境。
新修《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合规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合规挑战。通过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管理、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企业可以有效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网络安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钰律师,结合“新修《网络安全法》解读与企业合规应对”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2025人工智能监管年终盘点:政策解读、案例剖析与合规路径
LCOUNCIL调研:
当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以“颠覆性创新”姿态渗透内容创作、企业服务、科研医疗等全领域,其高速发展与监管治理的平衡已成为全球共识。从ChatGPT引发的训练数据版权争议,到AI生成内容的虚假信息风险,再到算法决策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影响,AIGC在释放生产力的同时,也暴露出“技术先行、规则滞后”的治理难题。中美欧等主要法域虽不约而同以“发展与治理并进”为监管基调,但在训练数据合规、内容管控、权利保护等具体领域的关注重点差异显著,企业在跨区域布局AIGC业务时,面临“规则理解难、案例参考少、合规落地杂”的三重挑战,对系统性解读监管动态、拆解典型案例、明确合规路径的需求极为迫切。
美国自2025年初以来持续强化"发展优先、管制退后"的联邦层面基调,其政策工具箱集中体现为《破除人工智能领域阻碍美国领先地位的壁垒》等一系列旨在消除监管障碍的行政指令,通过废除限制性立法、简化基础设施审批、构建"全栈式"技术出口体系等手段,将人工智能提升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支柱。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联邦与州之间的监管权博弈中展现出鲜明态度——一方面通过国防授权法案、司法部AI诉讼小组等机制压制州级监管,另一方面在加州等地保留对触及社会底线、风险巨大模型的"硬监管",这种"联邦宽松、州级底线"的二元结构。
欧盟的监管路径则在2025年出现了耐人寻味的战略收缩。其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本应呈现的"三足鼎立"格局(《人工智能法》+产品责任指令+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因后者的立法进程停滞而显露出执行力的内在裂痕。更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在《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中放松核心义务、将合法性基础从"同意"向"合法利益"适度迁移、扩大小企业豁免范围等调整,均指向同一政策信号:在法律前瞻性与产业竞争力之间,布鲁塞尔开始逐步向后者偏转。
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修订新增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框架,明确将"技术先进性、基础设施可靠性、伦理规范性"作为三位一体的战略支柱,体现出"发展与治理并进"的监管哲学。与美国的放任模式不同,中国的监管干预更具穿透力——从算法备案、标识管理到大模型安全评估,形成了一套覆盖"模型-运营-应用"全链条的合规要求。
当前AIGC领域的监管与实践呈现出“规则交叉化、案例差异化、合规刚需化”三大特征,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应对难度。与此同时,AIGC技术的快速迭代也让合规体系面临“动态调整”压力。从大模型参数规模的突破到多模态生成技术的应用,新场景、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规则尚未完全覆盖,企业亟需结合监管趋势与实践案例,提前预判风险、搭建弹性合规框架。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建媛律师,结合“2025人工智能监管年终盘点:政策解读、案例剖析与合规路径”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从司法实践看《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冲突与衔接
LCOUNCIL调研: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础性法典,其颁布与实施为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框架。与此同时,《公司法》作为专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对公司的设立、运营、治理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二者在规范公司相关法律关系时,既存在相互衔接与补充的可能,也可能因立法目的、规范层次和具体条款的差异而产生冲突。
从《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来看,其采民商合一体例,但对于诸多商事单行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并未作详尽规定。《公司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均属单独立法范畴,而《民法典》则发挥统辖作用。理论上,商事单行法不应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理,《公司法》在法律原理、法律原则等总体性法理问题上应与《民法典》保持一致、避免冲突。但《公司法》亦存在诸多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的现有规定在表面上可能存在冲突。此种冲突的出现,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法》的规定违背上位法,而更多需要我们从法理与立法精神的角度进行解释论工作,以使二者尽量保持协调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发生冲突时,首先需要明确法律适用的协调与统一原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公司法》作为商事特别法,在《公司法》领域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在《公司法》领域没有适用空间。对于《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认定中,当《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进行判断。
例如在股权纠纷中,既要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又受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等特殊规定的限制。对于违反《公司法》的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如何准确把握《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适用边界,既遵循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又避免机械适用,忽视基本民事法律原理和价值取向,是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丹律师,结合“从司法实践看《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冲突与衔接”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快消企业促销价格最新合规趋势与实践
LCOUNCIL调研:
尽管近年来“双十一”购物节,虽然这两年的热度不如以往,但价格促销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和竞争方式,其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从过去的“双十一”“618”等关键时间节点来看,这些节点固然重要,但如今价格促销活动已经逐渐向日常化转化,平时的价格促销也十分普遍。
在价格促销过程中,价格的明码标价以及价格促销活动中出现的不规范、不标准,甚至故意的虚假标注行为或价格欺诈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格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22年,《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正式实施,对价格促销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规范。该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价格标示、促销活动、赠品标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加大了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快消企业的价格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纵向价格管控、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方面,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进行合规管理。
快消企业在促销价格管理中,需要严格遵守价格行为规范体系。根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促销活动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价格比较的合规性,确保被比较价格真实、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
快消企业应密切关注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价格策略和促销方案,确保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了解行业最佳实践和政策导向,不断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避免因违规行为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小丰律师,结合“快消企业促销价格最新合规趋势与实践”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法总专访|上嘉物流毛瑞:企业构建五位一体风控合规体系的"上嘉法宝"
3月,30+标杆企业法总、首席风控官、合规官齐聚上海上嘉物流,莅临LCOUNCIL2023第二期名企走访上嘉物流:企业构建五位一体风控合规体系的"上嘉法宝",与上嘉物流风控总监毛瑞总以及上嘉风控团队,一齐探索企业风控团队搭建与升级赋能的最佳实践经验。
本次,LCOUNCIL再次邀请上嘉物流风控总监毛瑞女士,聚焦于风控团队的团队组建、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一系列极具全局观与落地性的组合策略,带来宝贵经验分享。
上嘉物流是一家专业的新零售一站式服务供应商,仓、车、人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发起者和领跑者,IDG、前海母基金等战略投资企业。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始终坚持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用数字赋能管理,以管理革新推动企业进步。
风控部作为上嘉最年轻的团队之一,诞生于2022年3月-上海疫情防控的至暗时刻。团队刚成立即封控,这对于建组织无疑是一场考验。面对此境,我们毅然破除万难,坚定地做正确且必须的事情,努力建成肩负内审、稽查、内控、合规、法务多重功能的风控体系,旨在树廉正风,反舞弊乱,驱渎职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交易、维护权益。
在过去的一年中,风控部从建制度起氛围入手,先立规矩,后做行动,继而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开展廉洁宣传培训15场,覆盖1000余人,处理舞弊案件38起,50余人因触犯"上嘉高压线"被辞退,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5起,反舞弊联盟共享黑名单28人,离职审查200余人,处理投诉案件100余起,将法务与合规、审计、稽查相结合,相互作用,民刑交叉,办理诉讼案件150余起,贡献近千万。至2022 年底,建成一支专业精良的风控队伍,实现风控体系及团队建设从0到1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