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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法务视界》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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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法务视界》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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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下数据泄露风险与企业数据安全合规治理

LCOUNCIL调研:

“AI时代下数据泄露风险与企业数据安全合规治理”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第一是数据泄露。随着信息化的深入推进,数据泄露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去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对数据泄露后的报告流程、报告时限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是人工智能。AI时代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对各行业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对法务领域尤其如此。对法务而言,这同样是一个重大挑战:AI会不会取代我们?此外,我们对AI的应用尚不熟悉,企业在引入、开发或部署AI工具时,风险有多大?风险敞口有多广?合规管理的边界和尺度在哪里?这些我们都还在摸索。因此,这是我们共同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数据安全与人工智能监管立法进程显著加快。《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算法备案制度全面推行,数据跨境传输机制不断细化,标志着监管重心已从“事后追责”前置为“事前合规审查”。在此背景下,生成式AI的广泛应用正深刻改变企业数据治理的格局——从员工使用通用大模型处理文档,到法务借助AI审核合同,再到市场部门通过第三方生成营销内容,这些新兴场景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使数据泄露风险路径从传统的技术漏洞,转向“人为操作”与“供应链传导”,呈现出隐蔽性强、扩散快、责任界定难的新特点。

AI时代的数据合规治理,核心在于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动态平衡。企业若不能构建适应新技术环境的治理体系,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显性成本攀升,更可能遭遇商业秘密泄露、客户信任受损、跨境业务停滞等深远战略损失。数据安全能力,已成为企业数字化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

LCOUNCIL通过调研了解到,如何防控第三方AI工具引发的数据泄露与安全风险?如何在企业内部搭建数据泄露响应机制?如何在与AI供应商合作时落实数据安全责任?这些问题是企业法务关注的焦点。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律师,就“AI时代下数据泄露风险与企业数据安全合规治理”这一主题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新形势下医药电商合规最新实践

LCOUNCIL调研:

医药电商所涉及的细节问题非常多。医药产品从线下转到线上的过程中,除运输环节外,其他所有流程均需从线下完整复制到线上。因此,医药电商所涉及的合规问题并不比线下少,线下遭遇的所有问题都会在线上再次遭遇。但同时,医药电商作为线上活动,又具有自身特点,涉及线下医药产品营销和推广中不存在的合规问题。因此,今天我们将集中讨论其中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医药产品的网络推广合规问题,第二部分是医药产品的网络销售合规问题,即将"营销"拆分为"营"(推广)和"销"(销售)。

推广方面,线上与线下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线下推广活动中,触达患者的推广占比极少,传统线下客户以医生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为主体,更多开展的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教育活动,仅有少部分涉及患者教育。但转至线上后,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在讨论医药产品网络推广的合规问题时,会发现其更多集中于医药营销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推广型企业和经营类企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与患者、消费者及普通公众之间接触的合规问题。

合规重心也因此不同。线下推广更多关注与医生之间交往的合规问题,合规重心往往放在费用层面,因为大多数与医生接触交往的活动不会被界定为公开的宣传推广活动,更多涉及主体之间对接的合规问题,而主体对接的合规问题最终又集中于商业贿赂问题。但转至线上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线上推广不再聚焦于医生推广层面,而是更多聚焦于患者层面。当聚焦到患者层面,即社会公众、普通公众层面时,其不再是以费用合规为主要导向的问题,而变成了如何合规地与消费者、患者、普通公众接触的问题,这就涉及广告合规等问题,也是医药产品网络推广的侧重点。

医药产品的网络销售方面,整个销售链条从线下转向线上后,质量监管层面并不会降低。线下的质量监管要求会全部移转到线上。同时,线上网络销售具有其独特特点,与线下的不同之处在于触达面发生了变化。原本线下销售时,可能仅涉及单个门店,如一家零售药店,其能做的无非是在门店内张贴海报、开展促销活动、调整药品陈列摆设等,销售活动仅限于此。但转为网络销售后,触达面完全不同,药品信息如何展示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因此,《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过程中,对于药品信息展示方式经历了多轮探讨,最终才形成目前的规范。

此外,线下零售过程中不允许的事项,转到线上后是否就允许了呢?当然也不是。线下的要求在线上依然需要遵守,但在遵守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变形。尤其是普通消费品的网络销售促销活动非常灵活且发展变化迅速,当药品转至线上销售时,各方也希望采用类似手段促进销售,这就带来了新型网络销售模式与线下传统药品零售监管要求之间的碰撞。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左玉茹律师,就“新形势下医药电商合规最新实践”这一话题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企业内部调查的合规边界、取证标准与实务落地路径

LCOUNCIL调研:

在反舞弊监管持续强化与企业合规体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内部调查正逐渐成为企业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关键抓手。从员工舞弊、商业秘密侵权,到数据合规与高管责任追究,企业对内部调查的依赖程度显著提升,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风险与合规挑战也日益凸显。

首先,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例如访谈笔录、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取证过程记录等,往往因取证方式不规范或程序存在瑕疵,在仲裁或诉讼中面临被质疑甚至被排除的风险。需要明确的是,内部调查初期不应以“定案证据”的严格标准自缚手脚,而应优先查清事实、固定线索;但若忽视基本的合法性要求,如未取得员工对工作设备中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未规范录音录像的取证场景,则后续转化为司法证据时将困难重重。

其次,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内部调查证据的审查逻辑与采信标准,在不同案件类型与场景下存在显著差异——劳动争议中强调制度依据与程序留痕的完整性,民事诉讼关注证据的关联性与高度盖然性,刑事立案则更依赖事实明确、逻辑闭合的线索而非形式完美的证据。企业若不能准确理解上述差异,极易在调查方向与资源投入上产生偏差。

合规体系与内部调查之间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案例表明,企业日常合规管理水平(如规章制度的历史版本留存、电子送达记录的保存、员工账户注销与保留规则等)将直接影响内部调查成果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与此同时,在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企业开展内部调查时还需同步关注取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比例原则:既不能因顾虑证据有效性而自我设限,也应避免侵犯员工隐私或违反公序良俗。

实务中,通过在员工手册中预先创设配合调查义务、明确工作设备的所有权与检查权限、规范供应商反腐败审计条款等前端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拓展调查手段并降低法律风险;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等难以直接获取的数据,可借助员工在工作设备上的登录痕迹,委托合法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数据恢复,前提是公司已事先完成相关个人信息的提示与授权。录音录像资料兼具电子数据与证人证言的双重属性,访谈中应同步制作书面笔录并由员工签字确认,避免仅依赖录音载体。内部调查已不再只是“事实查明工具”,而成为一项需要兼顾合规边界、证据规则与实务策略的系统工程。

鉴于此,理购LCOUNCIL特别邀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瑾煜舟律师,结合其在企业合规、内部调查及相关争议解决领域的丰富经验,从实务出发,系统解析企业内部调查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司法审查逻辑以及合规体系建设路径,帮助企业法务与合规团队构建可落地、可复用的内部调查机制与证据管理能力。

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风险识别与争议应对

LCOUNCIL调研:

在企业投融资、股权激励及资本退出交易持续活跃的背景下,股权转让已由单一的产权变动行为,逐步演变为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重要资本运作工具。从早期融资引入投资人,到中期股权激励与结构优化,再到后期并购重组及退出安排,股权转让几乎嵌入企业发展的每一个关键节点。然而,与交易规模与频率同步提升的,是监管体系的持续强化与税收征管方式的深刻变革。在以“金税四期”为代表的数字化征管体系推动下,税务机关依托多部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分析能力,已从传统的形式审查转向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的穿透式监管,对股权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背后的商业目的进行全链条核查。在此背景下,股权转让所涉税务问题的复杂程度与合规风险显著上升,企业过往依赖经验判断或单一政策理解所作出的交易安排,正面临被重新审视甚至追溯调整的现实挑战。

具体而言,当前股权转让领域的涉税风险呈现出多维度叠加的特征。一方面,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中,“阴阳合同”、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未分配利润处理不当、增资再转让、减资安排等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税务机关不仅关注合同文本本身,更通过资金流、评估报告、财务数据及关联交易情况,综合判断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并在必要时直接进行价格核定或重新定性交易性质,甚至“刺破公司面纱”,将形式上的股权转让认定为实质上的资产转让,从而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规则。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及二级市场相关交易中,嵌套有限合伙结构、税收洼地迁移、核定征收适用、财政奖励安排等传统筹划路径,随着监管政策收紧与信息透明度提升,正逐步失去操作空间,部分历史交易亦面临被穿透审查与补税追责的风险。同时,围绕限售股代持、对赌协议补偿、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实践中亦产生了大量税务争议,反映出交易结构设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高度耦合关系。

此外,在跨境投资与红筹架构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海外公司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亦日益凸显。传统通过BVI、开曼等离岸主体搭建多层控股结构以实现税负优化的安排,在CRS信息交换机制及反避税规则不断完善的环境下,正面临“导管公司”认定、常设机构判定及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等多重挑战。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缺乏合理商业实质或以规避税负为主要目的,相关交易可能被穿透重构,进而引发境内纳税义务及一系列补税、滞纳金乃至处罚风险。

在上述监管环境与实践趋势下,股权转让已不再仅是法律与商业问题,更是高度专业化、系统化的税务合规问题。企业在进行相关交易安排时,如未能充分识别潜在涉税风险,或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不仅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高额滞纳金、罚款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亦可能引发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鉴于此,理购LCOUNCIL特别邀请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沈峰律师,结合丰富实务经验,从监管趋势、典型风险到争议处理,全链路拆解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帮助企业实现“事前防控+事后应对”的双重能力建设。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直播带货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

LCOUNCIL调研: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新兴业态,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增长极。在流量红利与注意力经济竞争的双重驱动下,商业主体的营销手段日趋多元。然而,伴随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主体借"测评"或"科普"之名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商业信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与传统多见于书面声明或广告文案的商业诋毁不同,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互动性与场景化等特征,这使得相关行为更为隐蔽、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同时也给证据固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保障正当言论自由与规制不正当竞争之间把握合理边界,如何在动态直播场景中有效保全证据,已成为企业法务合规工作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持续完善。2026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相关条款(原第十一条,现第十二条)作出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的扩展。新法突破了传统"竞争关系"的严格限制,将保护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展至"其他经营者"。这意味着,即便双方并非直接同业竞争者,只要利用市场优势地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誉,同样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调整回应了互联网时代跨行业竞争与流量争夺的新特征。二是行为模式与法律责任的完善。新法明确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纳入规制范围,对MCN机构、水军团伙等幕后主体形成有效约束。同时,行政处罚力度有所提高:一般情节的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上述调整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视。

尽管立法层面不断完善,但在司法与执法实务中,直播带货场景下的商业诋毁认定仍面临若干解释难题。首先是行为性质的界定问题。直播间氛围热烈,主播常使用"韭菜技术"、"智商税"等情绪化表达。此类言论属于受保护的主观评价或夸张修辞,还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诋毁,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理性消费者"视角出发,综合考量主播是否具备专业测评背景、言论是否有数据支撑、是否具有排他性营销目的等因素。其次是"指使"行为的举证问题。直播带货产业链条复杂,品牌方可能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博主进行间接传播。如何证明幕后主体与前台主播之间存在"指使"合意,是维权取证中需要重点突破的环节。

面对上述挑战,企业可构建多元化的维权体系。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难以快速遏制直播带来的即时影响,建议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相结合的维权策略。在行政路径上,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快速制止违法行为的职权。权利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各地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向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的监管部门提出举报,以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在处理虚假价格对比、泛化贬低等情形时,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民事路径上,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与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的渠道日益成熟。权利人应注意收集直播录屏、区块链存证数据以及销量损失评估等材料,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昭旺律师,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直播带货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这一话题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商标法修订草案》视角下:恶意抢注、囤标炒标、傍名牌等行为的治理路径

LCOUNCIL调研:

当前,我国品牌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与深度转型的关键阶段。商标作为企业区分商品来源、承载商业信誉、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标识,其战略价值已远超传统的法律符号范畴,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市场博弈的关键筹码。从宏观数据观察,中国商标申请量长期位居全球首位,2024年、2025年申请量分别达到697.1万件和676.8万件,存量商标规模更是达到惊人量级。然而,在庞大的注册体量背后,商标领域的失序现象愈发突出,恶意抢注、囤积炒卖、傍名牌等乱象已呈常态化、多样化态势,不仅严重侵蚀了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系统性威胁。

具体而言,当前商标领域的突出乱象集中表现为三个层面。其一,恶意抢注频发。部分市场主体紧盯知名企业、公众人物、社会热点事件,抢先注册相关商标,其目的并非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而是伺机向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或利用注册形成的权利外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甚至反向投诉原权利人侵权,彻底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其二,囤标炒标成风。一些机构或个人批量申请与自身经营完全无关的商标,少则几十件、多则成百上千件,通过囤积热门类别、核心词汇商标,在网络平台公开兜售,炒作溢价、牟取暴利。部分主体名下持有商标数量远超正常经营需求,跨越多达十余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严重挤占有限的商标注册资源,导致真正有实际使用需求的企业"一标难求"。其三,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部分主体故意模仿知名品牌的文字、图形、读音,通过嫁接、拆分、近似设计等方式制造市场混淆,误导消费者,蹭品牌热度,不仅损害知名品牌的商誉积累,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这些乱象的存在,使众多企业陷入了商标维权的"消耗战"困境。从时间维度看,商标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周期漫长,往往耗时数年,足以消磨企业的市场机遇。从资金维度看,权利人需承担官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多项支出,而抢注人的成本仅为数百元的注册费,维权成本与违法成本之间存在数十倍的悬殊差距。更为严峻的是经营层面的隐性损耗:当商标被他人抢注,权利人自身的品牌布局受阻,电商平台上线、加盟商拓展等商业活动受限,而抢注人反而可能利用注册身份实施仿冒,导致消费者产生不良体验,对品牌声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此前,我国商标法虽对上述乱象有所规制,但存在认定标准模糊、处罚力度不足、监管链条不完整等问题,公力救济仅能确权却无法止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恶意抢注、囤标炒标等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

为精准破解上述难题,回应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国家持续推进商标制度的修订完善。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调整,而是直击商标领域突出乱象的系统性制度升级。草案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直接纳入不予注册范围,以客观标准替代模糊的主观"恶意"表述,清晰界定囤标炒标、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大幅提高对恶意注册行为的顶格罚款额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严禁代理恶意注册申请,从源头遏制乱象滋生;同时探索建立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将恶意注册的商标无偿转移给合法权利人,强化权利救济。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资深专家对于《商标法修订草案》视角下:恶意抢注、囤标炒标、傍名牌等行为的治理路径进行深度探讨。本次分享将结合他多年的实务经验向与会者进行分享。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前沿、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适用与最新监管趋势

LCOUNCIL调研:

随着《反垄断法》修订实施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进入全面落地适用新阶段。该规则以市场份额、营业额为明确量化标准,清晰划定了纵向合作的合规边界,在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对企业经销体系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精细的要求。

当前,反垄断监管持续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执法日趋精准化、常态化,平台经济、医药、消费品等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企业在适用安全港规则过程中,仍面临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测算、纵向协议条款审查、例外情形判断等诸多实操难点。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丁亮律师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适用与最新监管趋势进行深度探讨。本次分享将结合丁律师多年的实务经验向与会者进行分享。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前沿、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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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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